刑事判決確定之後,
只能透過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救濟。
對於有罪確定判決之救濟程序,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有再審及非常上訴二種,前者係為原確定判決認定事實錯誤而設立之救濟程序,與後者係為糾正原確定判決違背法令者有別,是倘所指摘者,係關於原確定判決適用法律不當之情形,核屬非常上訴之範疇,並非聲請再審所得救濟。
本文探討非常上訴之規定與實務見解:
一、法條規定:
刑事訴訟法:
| ||||
| ||||
|
二、實務見解:
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有罪之判決確定後,因發見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此一規定並無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不受理之判決者」,亦得聲請再審之明文。是告訴乃論之罪,於處刑判決確定後,如發見未經合法告訴,法院有不應受理而受理之情形者,乃係原判決違背法令,得依非常上訴程序救濟,與再審無涉(司法院院字第1871號解釋、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53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本案其他同案被告部分業經最高法院廢棄原判決發為更審,並經台灣高等法院判決認定無審判權而為不受理判決(詳後述)。是原確定判決顯有不應受理而受理之情形者,而屬判決違背法令,應循非常上訴途徑提出救濟,祈請鑒察。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