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積欠利息很多年,針對超過五年的利息可以主張時效抗辯。
銀行或資產管理公司經常要求清償全部本金含利息的總額,
利息及違約金加起來常常比本金還高,
此部分是可以做時效抗辯並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的。
1.法條規定:
民法
第125條: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第126條: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128條:
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自為行為時起算。
第129條:
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一、請求。二、承認。三、起訴。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二、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三、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四、告知訴訟。五、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
2.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14號民事判決:
「按利息及其他1年或不及1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此觀民法第126條規定甚明。又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6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亦為同法第130條所明定,此之所謂起訴,對於已取得執行名義之債務,係指同法第129條第2項第5款規定與起訴有同一效力之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而言。換言之,對於已取得執行名義之債務,若於請求後6個月內不開始強制執行或不聲請強制執行,其時效視為不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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