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第1194條:「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二、最高法院相關見解:
(一)代筆遺囑須由遺囑人在所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均始終親自在場聽聞其親自口述遺囑意旨下為之(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326號民事判決)。
(二)代筆遺囑見證人應見聞確認代筆遺囑內容係出自遺囑人之真意,與其口述遺囑意旨相符之情(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279號民事判決)。
(三)代筆遺囑須由遺囑人親自口述遺囑意旨下為之,遺囑人並須以言語口述(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372號民事判決)。
(四)宣讀過程中以言詞提示遺囑人及其他見證人確認已了解筆記內容,參照遺囑人之智識、身心狀況及遺囑作成之全部過程,堪認遺囑人之真意已得確保(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388號民事判決)。
三、代筆遺囑須由遺囑人在所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均始終親自在場,聽聞其親自口述遺囑意旨下為之,應見聞確認代筆遺囑內容係出自遺囑人之真意。
代筆遺囑例稿:
遺 囑
本人是○○○(身分證字號: ○○○;出生日期為:民國○○年○○月○○日),戶籍地址: ○○○○○○。
今於心理及精神狀態正常之情境下,委託○○○代筆撰寫遺囑,並委託
○○○ 、 ○○○ 一同在場見證。
遺囑內容如下:
一、財產狀況:
(一)同意遺贈第三人之不動產部分:
針對門牌號碼○○○○○○之建物及其坐落土地(○○○區○○○段○○○地號、應有部分○○○),以及該建物所屬共同使用部分,全部指定贈與○○○(身分證字號:A○○○○○○○○○)。○○○並應於受贈後,負擔後開第二條所指定之義務。
(二) 應由全部繼承人依據法定應繼分繼承之不動產部分:
針對門牌號碼○○○○○○之建物及其坐落土地(○○○區○○○段○○○地號、應有部分○○○),以及該建物所屬共同使用部分,應由全部繼承人依據法定應繼分繼承。
(三) 其他資產部份:
若有前開不動產以外之其他資產,均由全部繼承人依據法定應繼分繼承,和睦分配。
二、關於遺贈財產之負擔義務:
(一)受遺贈人應○○○○○○。
(二)遺贈不動產之○○○○○○,受遺贈人務必主動配合辦理,而免另生爭議。
三、本件遺囑一式二份,分別由本人及代筆人保管,內容全部相同均為有效版本。
四、本人若在先前訂有其他遺囑,應以本件遺囑為最新有效版本。
立遺囑人: ○○○
代筆人兼見證人: ○○○
見證人: ○○○ (身分證字號: ○○○○○○○○○
)
見證人: ○○○
(身分證字號: ○○○○○○○○○ )
立
遺 囑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 年 ○○ 月 ○○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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