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
誰可以聲請閱卷:
(一)被告的辯護人、自訴人及告訴人的代理人於審判中得聲請閱卷。
(二)辯護人、自訴代理人應選任律師充之,但審判中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
(三)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被告於審判中經法院許可者,得在確保卷宗及證物安全之前提下檢閱之。
聲請方式與表格:
填載「刑事被告聲請付與卷證影本聲請狀」或「刑事被告聲請檢閱卷證聲請狀」。
二、民事案件:
誰可以聲請閱卷:
民事事件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參加人均得聲請閱卷。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聲請閱卷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始得閱卷。
聲請方式與表格:
得以書面、電話、傳真或其他電子傳送方式聲請閱卷及電子卷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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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可以聲請閱卷?不是律師的一般人也可以聲請閱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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