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於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協會: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協會網址:
一、何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其與管委會會議區別何在: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7款、第9款: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指區分所有權人為共同事務及涉及權利義務之有關事項,召集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舉行之會議」、「管理委員會:指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
一、大樓車位種類:
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可以區分為下列幾種:
(一)法定車位:沒有獨立權狀,以大公或小公方式作登記,跟著房屋買賣而移轉。根據內政部建築技術規則第59條,依照你建物總樓地板面積的多寡,來決定設置不能與主建物拆開出售。
(二)增設車位:依法自行設置,有獨立權狀,可登記為專有部份,可以單獨買賣。
(三)獎勵車位:依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設置,有獨立權狀,可登記為專有部份,可以單獨買賣。
一、民法第1194條:「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1.黃牛票,簡單而言即係指取得票券商品後,抬高價格轉售。其本意僅在於取得轉售利差,而無實際消費或享受服務之意。
2.往常只能用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處罰,罰則輕微。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一、意圖滋事,於公園、車站、輪埠、航空站或其他公共場索,任意聚眾,有妨害公共秩序之虞,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而不解散者。 二、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 三、車、船、旅店服務人員或搬運工人或其他接待人員,糾纏旅客或強行攬載者。 四、交通運輸從業人員,於約定報酬後,強索增加,或中途刁難或雖未約定,事後故意訛索,超出慣例者。 五、主持、操縱或參加不良組織有危害社會秩序者。」
3.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修法嚴懲黃牛行為。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將黃牛行為定義為「將藝文表演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販售者」,及「以虛偽資料或其他不正方室,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購買藝文表演票券,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0-1條:
政府應致力於保障民眾近用文化創意活動之權益,確保藝文表演票券正長流通。
將藝文表演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販售者,按票券張數,由主管機關處票面金額或定價之十倍至五十倍罰鍰。
以虛偽資料或其他不正方式,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購買藝文表演票券,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主管機關為調查或取締前二項違規事實,得洽請警察機關派員協助。
主管機關對於檢舉查獲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之行為,除應對檢舉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外,並得酌予獎勵。對於檢舉人身分資料之保密,於訴訟程序,亦同。
前項主管機關受理檢舉案件之管轄、處理期間、保密、檢舉人獎勵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如果積欠利息很多年,針對超過五年的利息可以主張時效抗辯。
銀行或資產管理公司經常要求清償全部本金含利息的總額,
利息及違約金加起來常常比本金還高,
此部分是可以做時效抗辯並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的。
1.法條規定:
民法
第125條: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第126條: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128條:
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自為行為時起算。
第129條:
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一、請求。二、承認。三、起訴。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二、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三、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四、告知訴訟。五、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
2.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14號民事判決:
「按利息及其他1年或不及1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此觀民法第126條規定甚明。又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6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亦為同法第130條所明定,此之所謂起訴,對於已取得執行名義之債務,係指同法第129條第2項第5款規定與起訴有同一效力之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而言。換言之,對於已取得執行名義之債務,若於請求後6個月內不開始強制執行或不聲請強制執行,其時效視為不中斷。」
壹、票據法相關規定
第22條
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第120條
本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一、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二、一定之金額。三、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四、無條件擔任支付。五、發票地。六、發票年、月、日。七、付款地。八、到期日。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見票即付,並不記載受款人之本票,其金額須在五百元以上。
第123條
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貳、聲請時應具備之要件或應注意事項:
引用自台北地院網站: https://tpd.judicial.gov.tw/tw/cp-2946-66994-ea13d-151.html
(一)、使用司法狀紙:
撰寫本票裁定聲請狀(可參考書狀範例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asp),聲請狀請註明聲請人電話號碼,以利書記官聯絡相關事宜。
(二)、管轄權:參照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又依票據法第120條第4、5項規定,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三)、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1、未滿十萬元者,徵收五百元。2、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3、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二千元。4、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5、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徵收四千元。6、一億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
(四)、提出本票原本及影本各1份。(結案後,本票原本將主動寄還)
(五)、應以「本票發票人」為相對人。(不得以繼承人、背書人、保證人為相對人而提出聲請)。
(六)、本票上若無到期日之記載,請載明提示日期。
(七)、本票記載有違約金,關於違約金部分,不得請求:因違約金為票據法所未規定之事項,其記載不生票據上之效力,且行使追索權之範圍不包括違約金在內。
(八)、本票裁定確定後,不待當事人聲請,由書記官主動核發確定證明書。嗣後當事人如聲請補發確定證明書,請具狀聲請補發,並繳納聲請費100元整。
參、參考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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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票如何行使權利,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例稿 |
![]() |
| 本票如何行使權利,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例稿 |
跟會被倒會拿不到錢怎麼處理?
一、民法第709條之1第1項及第709條之9第1、2、3項:
合會者,謂由會首邀集二人以上為會員,互約交付會款及標取合會金之契約。其僅由會首與會員為約定者,亦成立合會。又因會首破產、逃匿或有其他事由致合會不能繼續進行時,會首及已得標會員應給付之各期會款,應於每屆標會期日平均交付於未得標之會員。但另有約定者,依其約定。會首就已得標會員依前項規定應給付之各期會款,負連帶責任。會首或已得標會員依第1項規定應平均交付於未得標會員之會款遲延給付,其遲付之數額已達兩期之總額時,該未得標會員得請求其給付全部會款。
二、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7895號民事判決:
原告主張之上開系爭合會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互助會會單影本為證,並有訴外人○○○(業經原告撤回起訴)提出其手寫得標清單可資對照(見本院卷第19頁、第107頁),核屬相符。而被告○○○、○○○、○○○、○○○、○○○等人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原告前揭之主張事實,自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且本院依卷證資料,亦堪認原告主張之前述系爭合會得標及嗣後會首尋覓無著等事實為真。從而,原告依民法上開規定及系爭合會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至7項所示之死會應納會款,及各自起訴狀繕本送達各被告之翌日,亦即,除被告○○○、○○○連帶給付部分,應自民國112年9月4日起,其餘被告及連帶給付部分請求,均應自112年7月26日起(見本院卷第35頁、第35至57頁、第75至79頁),且均按年息5%計算之遲延利息,為有理由,而應予准許。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有免費著作權契約範本可供下載,可以做為創作者的參考。
以上引述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
國內文化創意產業工作者實務上常用口頭或其他簡易方式作工作約定,鮮少簽訂契約或因契約約定不明確,而發生權利歸屬問題及糾紛。為了保護創作成果,便利著作利用,促進文創產業的發展,智慧局特別邀請國內各文創產業主管機關及業界專家,合作研擬供產業參考之「文創產業工作者著作權約定範本」四種,以及其使用說明,提供民眾免費下載利用,以提供文創產業創作者更多保護著作財產權以及穩定收益的選擇,讓文創工作者以及相關產業於洽訂著作權契約時有參考範本可資利用,避免權益損失或履約糾紛困擾之情事發生,歡迎各界多加利用。 上述四種契約,簡要介紹如下:
1.「多方合作約定共有著作權契約」 當創作人為多數,並且選擇共同持有著作權,以約定方式分享著作收益時,這份契約範本的內容可以協助您完成這樣的安排,範本還提供創作人選擇由共有者其中一人獲得專屬授權代行著作財產權或由著作財產權共有者各自行使著作財產權,以及無論何種財產權行使方式均適用之收益分配規定供使用者參考。
2.「出資聘人完成著作契約-著作財產權歸出資人」 由一方出資聘請創作人創作的契約範本,此範本以條文約定著作財產權歸屬於出資人享有,內容並提供創作人的相關權益、收益保障條款供使用者參考。
3.「出資聘人完成著作契約-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 由一方出資聘請創作人創作的契約範本,此範本以條文約定著作財產權歸屬於創作人享有,內容並提供出資人的利用權保障條款供使用者參考。
4.「著作授權產銷商品契約」 當有人需要創作人的創作進行商品化利用時,此契約範本提供雙方著作財產權商品化授權利用以及雙方權益保障的約定供使用者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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